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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奥思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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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研知识】 征信市场调研-充分发挥征信体系作用
发布时间:2017-02-06        浏览次数:36        返回列表

 

一、征信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征信是指经济交往中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采集、保存、整理、加工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然后提供给授信方,帮助其了解交易对方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服务活动。征信活动不仅能够帮助金融部门了解这些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从而缓解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而且征信活动通过建立按期还款的信用记录,帮助他们形成一种“信誉抵押品”,来获取生产经营和正常消费所需的信贷支持。更为重要的是,征信体系的建立能够使债务人知道,如果一次违约和失信,就有可能在其他所有的交易对手中毁掉自己的信誉,导致他今后不能获得授信或以更高的价格才能获得,这样就会形成一种无形的机制,对人们的信用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从而促进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是指信息与服务网络覆盖全国的大型征信机构,一般提供基础信息服务;社会征信机构是指没有政府力量介入,靠民间资本等市场力量投入设立的征信机构,一般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评分等增值服务。由于企业跨地区甚至跨境经营,个人跨地区流动,若靠地区性的征信机构,就不能全面掌握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因此推动建立全国范围大型征信机构,开展全面的信用登记,在全国范围甚至跨境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就成为银行、企业及其他信用信息使用者的基本需求。

二、目前我省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征信体系建设尚未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和支持,征信系统采集信息难的问题比较突出。由于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是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所以国家从信贷征信起步来推动征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这种大的背景下,相关的一些部门认为征信体系建设是金融部门的事,所以对征信系统采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表现出不积极、不支持的态度,使征信体系建设难以向深度发展,制约着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二)地县的基础设施较为落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应用水平低,影响着征信系统覆盖范围的扩大和运行效率的提高。目前采用手工录入方式向征信系统报送数据费时费力,数据质量也难以保证。与征信系统采集信息相关的其他部门,很多信息数据尚未实现计算机处理,有的虽然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但基础数据项与征信系统不尽匹配,增加了信息采集工作难度。

  (三)信用评级市场发育迟缓,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信用评级通过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综合评价分析,能够从更深层次上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解决信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但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社会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贷款难”、银行“难贷款”的问题比较突出;另一方面,由于受观念、经济条件、及评级机构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影响,专业化的信用评级、信用评分还没有被企业、社会所普遍接受,实践中推动此项工作的难度很大。同时,社会上又有一些不规范的评级影响着信用评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社会征信理念尚未普及,征信系统促进改善信用环境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几年,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围绕推动征信体系建设,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但受各种条件的制约,这种部门的宣传覆盖面窄、影响力不大,征信知识、征信体系建设还没有被社会所普遍了解,珍爱信用记录还没有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三、对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充分利用人民银行为主导建立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平台,加大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应用力度,建立健全司法机关、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法履职中形成的企业和个人行业信用记录,支持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更大范围采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形成全省基础信用信息服务体系。

  (二)培育和发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市场。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融资业务发展很快,拓宽了大型企业融资渠道,使得今后银行信贷资金更多地投向中小企业成为可能。为了使银行全面准确地了解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从更高的层次上缓解信息不对称矛盾,应在加快基础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评级市场。同时引导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评级产品,培育市场需求,促进征信市场发展。

  (三)妥善处理信用体系建设中信息共享与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关系问题。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由相关的政务信息和商业交易信息两部分组成。政务信息大多是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共享的范围较大。而企业和个人的商业交易信息很多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实施共享必须有特定的条件和范围。因此在促进信息共享的实践中,应严格界定政务信息与商务信息的区别,明确信息共享为谁和为什么样的用途服务,从而对不同的信息设定不同的共享范围,以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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